第四节 辩证法

2018-04-15 作者: 孙科炎
第四节 辩证法

是非黑白未必是完全清晰的

走进心理工作室的王女士向心理咨询师倾诉道:“我真的很想让我的女儿回到我的身边,我觉得没有人能够理解我。没有女儿我真的不知道自己如何过下去。我非常痛苦,整晚的失眠。”

心理咨询师深入了解了王女士的情况后,这样劝解王女士:“女儿不能陪伴在你的身边确实是件令人痛苦的事情。可是你有没有想过,也许暂时不能与女儿住在一起是件好事呢。这样,你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参加定期的体育锻炼、社交活动、社会心理技能训练,有更多的时间可以做你自己喜欢的事情。同时,你也有更多的精力照顾你的小儿子,他同样需要你的关心和照顾。”

治疗师这番话的目的在于让王女士学会从不利中发现有利因素,将“坏事变成好事”,以调整自己的悲观情绪,这是一种典型的辩证思维方法。这种思维方法同样适合于进行情绪评析。

辩证的思维方法是一种不同于“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它除了“非此即彼”,又在恰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使对立通过中介相联系。每一个具体事物都因质的规定性而同其他事物区别开来。这是松树而不是柳树,这是月季花而不是牡丹花,如此等等。就此而言,“非此即彼”是成立的。但是,世界又是普遍联系的,没有什么事物是绝对孤立的。每一个具体事物都同若干个具体事物相联系并确定自己的多重性质。例如脊椎动物和无脊椎动物之间的界线并不是固定的,鱼和两栖动物之间的界线也是一样,鸟和爬行动物之间的界线正日益消失。正是因为事物之间的这种普遍联系性与相互转化规律,老子说,“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无论福为主还是祸为主,都是亦福亦祸。

辩证法策略是遵循客观世界发展规律的方法与策略,它并不鼓励找到逻辑上的绝对真理,而是要求认识到“非此即彼”和“亦此亦彼”的统一,以“既/而又”替代“或/或者”的思维方式。

在情绪评析时,运用辩证法策略还是非辩证法策略效果将会完全不同。非辩证法策略只会使情绪评析人陷入极端、偏激的情绪之中,从而无益于情绪的调控;而辩证法策略则能使情绪评析人全面、客观、冷静、多角度地洞察情绪发展的来龙去脉以及利害得失,从而能有效地促进情绪事件的解决与良好心态的形成。

例如,一位男性朋友每想到自己在要求与女朋友发生性关系时大多都会被拒绝时,就会非常恼怒。他的思维方式是:“如果我的女朋友爱我的话,他必须愿意随时跟我发生性关系。”这便是一种非辩证法的思维方式,即“非此即彼”,“或者……或者……,两者必居其一”。而如果他用辩证法的策略来看待这一事情,就会明白他的女朋友可以很爱他,但同时也可以不按他的需要与他发生性关系。这是一种“既/而又”的思维方式,可以避免他陷入极端、刻板的思想中,以一种豁达的态度坦然应对这一事情。

事物本身有好有坏,而我们的情绪往往取决于我们的注意力对准了事物的哪一面,对准好的一面令人欢欣,对准坏的一面令人沮丧。正如安东尼罗宾说:“注意力会影响我们对于事实的认知,因而我们应当好好控制自己的注意力,免得不小心而被戏弄了。”要想控制注意力,就需要避免将注意力仅仅关注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

当你评价一个人时,你的注意力不应仅去寻找讨厌的理由,还应当去寻找喜欢的理由。同样是对方的一句话,在寻找讨厌的理由时,这句话就是坏话,没安好心;在寻找喜欢的理由时,这句话就是好话,肺腑之言。天囊之别的根源就差在一个点上,这一点就是你的注意力。所以,进行评析时必须将你的注意力放在两个方面,并在合适的时候关注好的、积极的方面。

辩证法所揭示的事物两面性特点证明了“允执其中”的中庸之道。在情绪评析与情绪调控过程中,应注意保持各方面在动态中的均衡,处顺境时思危机,遇逆境时见光明,心情亢奋时提醒自己要冷静,心情郁闷时为自己输送积极信号,由此可实现心灵的宁静。

我们所经历的每一种情绪、每一件事情都可从多方面来评析。如果我们能够不偏执于其中一个方面,而从两方面、多方面来考虑问题,许多问题就不能成为烦恼我们的理由。

据说有一次罗斯福家里失盗,被偷去了许多东西,一位朋友知道后,忙写信安慰他。罗斯福在回信中写道:“亲爱的朋友,谢谢你来信安慰我,我现在很好,感谢上帝:因为第一,贼偷去的是我的东西,而没有伤害我的生命;第二,贼只偷去我部分东西,而不是全部;第三,最值得庆幸的是,做贼的是他,而不是我。”

看来,被大多数人视为不幸之事的被盗,也是可以具有正面意义的,也不能阻挡一颗心灵继续寻找快乐。其中的关键就在于,你得思维方式是“非此即彼”还是“亦此亦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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