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章 经济贸易(3)

2024-03-21 作者: 王峰
第55章 经济贸易(3)

第55章 经济贸易(3)

8小时工作日的由来

现在的8小时工作制的权利是1886年5月1日,通过美国大约35万工人举行大罢工获得的。

19世纪80年代的美国,工人们每天要劳动14~16个小时,有的甚至长达18个小时,但工资却很低。沉重的阶级压迫激起了无产者巨大的愤怒。他们知道,要争取生存的条件,就只有团结起来,通过罢工运动与资本家作斗争。工人们提出的罢工口号,就是要求实行8小时工作制。

1877年,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罢工开始了。工人阶级走向街头游行示威,要求缩短工时,实行8小时工作制。不久,队伍日渐扩大,各地工人也纷纷参加罢工运动。在工人运动的强大压力下,美国国会被迫制定了8小时工作制的法律。

然而,资本家对这个法律根本不予理睬,工人们仍然是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受尽资本家的折磨。于是,工人们决定将这场争取生存权利的斗争,推向一个新的高潮,准备举行更大规模的罢工运动。

1884年10月,美国和加拿大的几个国际性工人团体在美国芝加哥举行一个集会,决定于1886年5月1日举行总罢工,迫使资本家实施8小时工作制。

1886年5月1日,美国2万多个企业的35万工人停止工作,举行了声势浩大的示威游行。仅芝加哥一个城市,就有4.5万名工人涌上街头。很快,美国的主要工业部门处于瘫痪状态。

从此以后,8小时工作日才正式得到了政府和资产阶级的认可。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

301条款

“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的俗称。

美国“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301条款”仅指1974年修订的贸易法第301条,可称之为“一般301条款”。广义的“301条款”是指《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的内容,包含“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超级301条款”和具体配套措施,以及“306条款监督制度”。

“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有关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它最早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后经《1974年贸易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尤其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而成。

顺差、逆差

顺差就是国际收支平衡表上反映出来的贷方余额,即一国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对外经济往来的收入总额大于支出总额的差额。由贸易项目产生的国际收支顺差,反映一国的国际储备或对外支付能力的增强;由资本项目产生的国际收支顺差,反映资本的大量流入。

在对外贸易中,一定时期内(一般是一年)若一国的出口额小于进口额,称为入超,即贸易逆差。逆差表明一国外汇储备减少,该国商品国际竞争力弱,在国际市场上处于不利的地位。

外汇储备

外汇储备又称为外汇存底,指一国政府所持有的国际储备资产中的外汇部分,即一国政府保有的以外币表示的债权,是一个国家货币当局持有并可以随时兑换外国货币的资产。广义而言,外汇储备是指以外汇计价的资产,包括现钞、国外银行存款、国外有价证券等。

外汇储备是一个国家国际清偿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对于平衡国际收支、稳定汇率有重要的影响。

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主要指对外加工装配、中小型补偿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而通常所说的“三来一补”,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其中来样加工不在加工贸易的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规定,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转口贸易

转口贸易又称中转贸易或再输出贸易,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转手进行的贸易。

转口贸易的存在和发展与国家的地理位置、历史、政治或经济因素有关,其所处的位置适合于作为货物的销售中心。如新加坡、香港、伦敦、鹿特丹等,都是国际著名的中转地,拥有数量很大的转口贸易。这些国家输入的大量货物,除了部分供本国或本地区消费外,再出口到邻近国家和地区。

易货贸易

易货贸易是指在换货的基础上,把等值的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直接结合起来的贸易方式。

通常情况下,买卖双方各以等值的货物进行交换,不涉及货币的支付,也没有第三者介入,易货双方签订一份包括相互交换抵偿货物的合同,把有关事项加以确定。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多的是通过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进行易货,即由交易双方先订易货合同,规定各自的出口商品均按约定价格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先开立的信用证以收到、认可对方开出的等值或基本等值的信用证为生效条件。

易货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直接易货,综合易货。

专利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时间性,中国的发明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我国专利的种类:

(1)发明专利;(2)实用新型专利;(3)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的优先权原则。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可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

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

公证主要包括遗嘱公证、借款合同公证、解除收养公证、继承权公证、亲属关系公证、收养公证、存款公证、结婚公证、离婚公证和死亡公证。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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